父母开车去三河买建材,车顶拉了个不锈钢架(窗户护栏)未超出车身。被交警拦住以违章代码10872的理由罚款500。查询了下该代码,这个主要规定的是对车身结构进行改装或车辆相关型号代码改变。临时拉架子这种不是改装,明显不适用相关条款且该条款规定是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,拉架子行为可立即恢复且比故意使用冒牌行为影响还小,直接顶格罚款,这种处罚明显是条款适用错误、处罚度量过重,乱执法的行为。望相关部门和领导对于执法进行监督,真正践行科学执法。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六条:不得有下列行为
一.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、构造或者特征
二.改变机动车型号、发动机号、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
三.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
四.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
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五十七条: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,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,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