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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公告

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赵桂锋 2021-1-24 09:26 廊坊公安 1159731 0

摘要: 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按照国家规定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在禁放区域内不得经营及燃放烟花爆竹。禁放区域:一、廊坊市外环线以内(含外环线)及廊坊经济 ...

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按照国家规定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在禁放区域内不得经营及燃放烟花爆竹。

禁放区域:

一、廊坊市外环线以内(含外环线)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,各县(市、区)主城区、乡镇政府所在地及辖区工业园区。

二、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:  

(一)党政机关办公场所;

(二)车站、机场等交通枢纽,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
(三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单位;

(四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
(五)文物保护单位;

(六)重要军事区域;

(七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;

(八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;

(九)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、场所。

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托运、邮寄、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、邮寄、快递的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、托运、邮寄、快递、夹带的烟花爆竹,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对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,经举报对查证属实的,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。

举报电话:110/12350

 2021年1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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