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按照国家规定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在禁放区域内不得经营及燃放烟花爆竹。禁放区域:一、廊坊市外环线以内(含外环线)及廊坊经济 ...
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按照国家规定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在禁放区域内不得经营及燃放烟花爆竹。 禁放区域: 一、廊坊市外环线以内(含外环线)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,各县(市、区)主城区、乡镇政府所在地及辖区工业园区。 二、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: (一)党政机关办公场所; (二)车站、机场等交通枢纽,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 (三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单位; (四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 (五)文物保护单位; (六)重要军事区域; (七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、养老机构; (八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; (九)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、场所。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托运、邮寄、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、邮寄、快递的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、托运、邮寄、快递、夹带的烟花爆竹,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 对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,经举报对查证属实的,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。 举报电话:110/12350 2021年1月22日 |